如何在法庭证明配偶通奸?

发表于 3月 17, 2017

以离婚为目的证明配偶通奸

根据《妇女宪章》第95(3)(a)条,法庭可对一段至少维持了3年的婚姻以配偶通奸为由批予离婚。(参阅此处以了解在结婚3年内离婚的事项)申请离婚者必须先证明配偶通奸,并且必须证明自己无法与配偶一起生活。传统上,自愿性婚外性行为可构成通奸。涉及的第三方无论结婚与否都和您的离婚申请无关。此外,涉及同性的婚外情也可构成通奸。

通奸的证据

离婚申请者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已犯下通奸罪。他/她可以取得确切有利的证据,如录下通奸行为的录像。他/她也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有犯下通奸罪的倾向和机会。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她的配偶有意图和机会犯下通奸罪。例如,通奸者的亲密照、或一起在酒店的照片都可以成为证据。为了得到这类证据,原告可能有必要聘请私家侦探。(也请参阅在新加坡聘请私家侦探)

此外,简讯、电子邮件或电话交谈都可以作为证明通奸的证据。私生子女的存在更是证明通奸的关键性间接证据,但可以证明通奸最有力的证据还是被告承认他或她与人通奸,而这可成为通奸的直接证据。

通奸者不能以自己犯下通奸罪为证据向对方提出离婚。此外,以第95(5)(b)为依据,如果无辜的一方继续和通奸者在一起生活超过六个月,并没有展开离婚诉讼,那此次通奸就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一般上,通奸者一般会在他/她败诉时被令支付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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