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是否能在新加坡办理离婚?

发表于 3月 17, 2017

办理离婚时,至少任何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她和新加坡密切的关系的情况下,新加坡法庭便可批予双方办理离婚诉讼。有两种方式可证明这种关系︰ (1) 婚姻中至少有一方是”居籍”在新加坡,或(2) 有一方在向法庭申请离婚前,至少3年的慣常居住地是在新加坡。

“居籍”在新加坡

“居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很难准确地定义。然而,”居籍”一般指该名人士固定居住所在地。因此,因某种原因长期在一个国家居住(例如为了求学或工作在他国居住一段日子)不代表该名人士的居籍地已变成另一个国家。例如短期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人士一般都不能被视为居籍在新加坡。

新加坡公民一般被认为是居籍在新加坡,但在非常特别的情况下(例如新加坡公民决定长时期定居在外地),双方都可以挑战这项假定。

“慣常居住地是新加坡”

“慣常居住地是新加坡”意味着该名人士应该有目的性,并且自愿居住在选择的国家。尽管如此,他不必具体表明其目的的所有细节。例如以“求学”为目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需要具体指名就读于哪所学府或学院。仅需要提出有一直回到慣常居住地的原因和证据就足够了。

但是,在向法庭申请离婚之前,申请人必须证明在过去的至少连续3年,新加坡是他/她的慣常居住地。原则上,短暂的假期或公干不会违反慣常居住地的定义。相对的,如果期间有其中一方长时间不在新加坡,法庭会裁定他/她不符合连续性居住的要求。在 Lee Mei-Chih 对 Chang Kuo-Yuan的案件中,妻子在过去3年内有12个月居住在国外,因此法庭的裁决是因她长期不在新加坡,所以她未能满足连续性居住在新加坡的要求。

无效或可宣告无效的婚姻

即使双方都不能满足”居籍”和“慣常居住地是新加坡”的要求,但如果离婚诉讼开始审判时,双方都居住在新加坡,法庭还是可以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或可宣告无效的婚姻。

简而言之,“婚姻”可分为3种:无效、可宣告无效和有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根本不能算是真正的婚姻,因为双方都没有符合最基本的条件,所以婚姻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例如,其中一方年纪太轻,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宣告无效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但因婚姻存在根本性的问题,所以任何一方都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例如婚姻本质上就出现了错误(比方说婚姻中的其中一方在过去曾经进行了变性手术,而没有把实情告诉另一方)。有效的婚姻是可通过离婚来解除婚约的合法婚姻。

在无效和可宣告无效的婚姻中,即使双方都不居籍在新加坡,或慣常居住地都不是新加坡,只要双方都是新加坡的居民,任何一方都可申请婚姻无效判令。

在国外进行诉讼

在国外已经成功解除的婚姻不能够在新加坡再次解除。换言之,如果外国法庭已批予离婚诉讼,那么新加坡法庭便不能再次批予离婚诉讼。这往往是婚姻中具有争议性的地方,时常发生在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的婚姻,或外国人和新加坡人的婚姻。

在某些案件中,婚姻中的双方因为他们认为在其他国家办理离婚诉讼可以为他们带来更有利的条件(例如,法庭可以把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所以在不同国家办理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最先批予离婚诉讼的法庭有权裁定所有和这起离婚诉讼相关的事宜(产业的分配、子女的抚养权、前妻的赡养费等)。

然而,新加坡法庭一般上只会接纳和婚姻或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有关系的外国法庭的判决。如果外国法庭和婚姻的关系薄弱,新加坡法庭可以不承认离婚诉讼的有效性。例如双方是甲国的公民,而婚姻中的一方在乙国办理离婚诉讼,而双方都不住在乙国,那新加坡法庭不会承认离婚诉讼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和新加坡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其中一方是新加坡人),任何一方就可以要求法庭阻止另一方在另一个国家办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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