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专利,版权和设计注册

发表于 5月 25, 2017

您或许在拓展业务时开发了新的设计,流程或产品。这都是您公司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一种。这篇报道将会讨论三种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和设计注册-以及它们的注册需求和过程。

专利

专利的持有者可以阻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进口或出售该发明。新的发明受专利法的保护。若有意注册专利可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注册。

哪种发明可以申请专利?

若该产品或流程在技术层次上是新的解决方案,那它就可以注册专利。它也可以是新的做事方式,新产品的组成方式或是产品技术上的改进。

注册需求

一个产品要注册专利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 产品必须是新颖的;
  • 产品必须有创新的元素;
  • 产品必须有工业用途;和
  • 产品不可以倡导违反道德,冒犯性或反社会的行为。

1. 产品必须是新的

注册专利最重要的就是‘新’-新的产品,新的流程。为了鉴定该产品或流程是否是新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新加坡的专利申请机构-将会探查类似的产品或流程是否已存在,无论在世界上的任何角落。

但何谓‘新’?专利法第14(1)条将其解释为不是现有的技术。现有的技术意味着在注册专利之前就已经有该发明相关的公开的资料,或者众所周知的讯息。倘若之前有相关的专利注册,当中的讯息也被视为相关的公开的资料,即使这较早的专利与新的专利没有任何关系。

一个发明是否能称得上是新的发明是个事实上的探究。要鉴定一个发明是否是新的发明关乎着两项询问:

  1. 相同的专利是否已存在
  2. 该专利是否已被 采用或相关的资料已刊登

第一项询问所采用的测试大致上是‘发明是否是无可避免’的。换言之,这测试问的是新产品是否抄袭了现有专利的生产方式以至于制造了这表面上更新的产品?如果实验环境不一样,即使生产方式一样也有可能产生新发明这不一样的结果。

这专利是否已被采用,相关资料是否已刊登?和发明相关的资料不可以公开。这包括了产品是什么和如何制造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只要任何一个人,一个人就好,知道这相关的资料,而在法律上来说可以随意的使用这资料,这资料就会被视为已公开的资料。

专利法第十四条阐述了一些例外:

  1. 有关产品或产品的制作方式的资料在申请专利前的十二个月内公开;和
  2. 这资料的公开是基于以下几个情况内:
专利法相关条例   解释
(4)(a) 索取资料的方式是犯法或有违保密责任的 虽然对方并没有权利索取资料,他还是将其资料偷了并泄漏出来。
(4)(b) 对方违反了保密责任 对方由于某些因素(譬如说就业合同,商业机密,等)而无法将资料公布,但还是未经许可的将资料泄漏了。
(4)(c) 资料是当该产品在国际展览中展示时而泄漏的 资料仅供展览会参考(展览会这里指国际展览公约认可的国际展览)
(4)(d) 资料是发明者提供给学术社团刊登的(学术社团这里指的是在新加坡成立的任何社团或协会,其宗旨为推广任何方面的学术或科学) 资料的公布是为了教育大庭广众,让大众了解新产品/流程的用途和利处

2. 产品必须有创新的元素

专利法第十五条说明了何为创新的元素:该步骤不能对于熟悉这方面的专人来说被视为理所当然。譬如说甲发明了具有模拟和数字功能的钟表,乙则发明了相同功能的钟表,只是更小了一些。这更小的产品并不具有创新的元素。这是因为由大变小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发展。

3. 产品必须有工业用途

新产品需要符合的另一个条件是它必须有工业用途。它可以在包括农业,医药和教育的任何领域中制造或使用。这说明了新产品必须有具体的用途。如果新产品不具备任何实际用途,专利有可能不被批准。专利法第十六条清楚的说明这项要求。

医治生物的药物可以申请专利。但治疗方法,无论手术,治疗或诊断方式都不具有专利性。

专利所给予的权益

在成功申请专利后,申请者就是该产品或流程的合法所有人。这也意味着该产品是所有者的个人财产。他将会有权出售,分销和使用该产品并从中获利。倘若所有者发现有人未经他同意使用该产品,所有者将享有独有的权利,依据专利法的第67(1)条,使用以下的方式阻止对方继续使用该产品:

(a) 禁制令 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产品
(b) 交付或销毁指令 对方将需要把产品和其制作工具交出来而这都将会被销毁以免对方持续从中获利
(c) 损害赔偿 为损失作出金钱上的赔偿
(d) 交出利润 倘若对方从中获利,专利的所有者有可能可以获得该利润。这跟损害补偿是不一样的。虽然两种补救方式都基于对方获得金钱上的利益,只有损害赔偿是专利的持有者法律上的权利;法庭大致上会做此庭令。然而,要求对方交出利润是一个衡平法上的权利 。这意味着法庭可以选择不做出此庭令。
(e) 声明 法庭将声明说专利是有效的,而对方侵犯了专利所有者的权益。这是让公众清楚的知道专利的所有者到底属哪一方。

版权

版权保护的是思想,讯息,等的表达方式。这包括了文学作品,电视节目和音乐创作。然而,倘若乙方在不抄袭的情况下创作了相同的作品,这不是侵犯版权。

版权的所有人通常就是创作人。但这也有例外。如果员工依据就业合同创作,雇主将拥有其版权。对于报社的员工来说,报社将拥有重新发布和复制的权益,员工则享有其余的权益。倘若作品是受人委托而创作的,委托人大致上将拥有版权。

对于文学作品,音乐创作,演出,影视作品,等来说,版权的保护期为创作者的有生其间和往生后的七十年。但倘若作品是在创作者往生后才发布的,版权的保护期则为发布后的七十年之间。对于连载的作品来说,譬如说杂志,版权的保护期是发布后的二十五年之内。广播和有线作品的版权在制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间有效。

何时需要版权许可?

当您在使用版权所有者所独享的权益时,您就需要版权许可,譬如说复印一篇报道,或在工作上以音乐的方式提供娱乐。您必须联络版权所有者以获得版权许可。音乐创作这方面的版权大致上可以向集体管理协会,譬如说新加坡作曲家协会索取。不同的机构或许享有版权不同方面的权益。因此,在询问版权许可的同时,务必查清楚该版权许可是否适合您的用途。

版权需否需要注册?

版权在创作的同时自动生效,毋需注册。版权标志,©,不是版权的条件之一。使用版权标志的有利之处在于倘若有人侵犯了版权,他若想以无知者无罪为辩护就更难一些。

版权在新加坡之外是否还有法律效用?

在境内创作的作品毋需注册也自动享有版权的保护。新加坡的版权大致上在国外也受保护,尤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家里。

新加坡是某些保护版权的国际组织成员,也签署了某些这方面的国际协议,譬如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的签署国大致上必须遵从协定内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保护着新加坡以及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公民的版权。

设计注册

需注册的设计大致上都是用于批量生产的工业设计。这些设计可以在知识产权局注册。想要注册的设计需符合几项条件。根据设计注册法,以下的设计都不可以注册:

  • 违反大众秩序以及道德的设计
  • 电脑程序和集成电路版图
  • 适用于某些物品的的设计:雕塑(用于工业程式批量生产的模型除外),墙匾,奖牌和奖章,和文艺性质的印刷品(包括书套,日历,证书,固本,制衣模式,贺卡,标签,传单,地图,蓝图,扑克牌,明信片,邮票,商业广告,商业表格和卡片,和相同的物品
  • 建筑程式和原理
  • 功能性质的设计
  • 取决于另一件物品的外观的设计,而设计师预设这设计将会是该物品的关键之一,两者融融为一体才得以发挥功能

另外,设计也必须有新颖的元素。工业设计受设计注册法的保护,也有可能受到版权的保护。倘若一件工业设计可以同时享有设计注册法和版权的保护的话,那该工业设计将只受设计注册法的保护。

更多有关专利,版权和设计注册的讯息可以上知识产权局的网页搜索。

如果您在就业上需要任何法律援助,您可以参考有经验的就业律师的报价。若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您可以使用以下找律师表格或以微信(singaporelegaladvice)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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